□付克友 成都
  1月7日下午,有媒體官方微信爆料,女演員袁立在杭州駕車誤闖公交車專用道,被交警處以100元罰款。當天,袁立本人在微博證實被罰。
  車主因交通違法被罰,本屬小事一樁,不過因事涉明星,再加上當事人自稱的“頂真”而引髮網友圍觀和熱議。所謂“頂真”,是袁立本人對其違法認定存疑,要求前往交警中隊查看視頻監控,沒有異議後才接受了警方100元罰款。
  對這樣的“頂真”,網友看法不一。彈之者認為這是明星耍大牌,警察的耐心處理,也似乎成了一種對名人的特殊待遇;再加上袁立某些言論曾引發一些愛國人士憤怒,這下更是授人以柄。而贊之者則認為,袁立的頂真在一般車主中非常少見,但確系公民正當權利,只不過很多時候,我們自己忽略了這個權利。
  其中的一些辯論,顯然已經脫離了就事論事的範疇。部分反方辯友藉機上綱上線,有吹毛求疵之嫌;很多正方辯友,將袁立“頂真”當做公民行使權利、依法辦事的榜樣,也不乏矯情。如果拋開交通違法事實之外的因素,不難發現,實際上警察的權力和公民的權利,理應並行不悖。
  按《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然,袁立闖公交車專用道,警察是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這是法律賦予警察的權力。現場警察並沒有義務滿足袁立前往交警中隊查看視頻監控的特殊要求。袁立提出了這樣的要求,警察予以滿足,並不能證明此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出於執法成本的考慮,並非每一個公民都能得到這樣的滿足的。從袁立自己的陳述看,她是對當地公交車專用線走第三道還是第四道不熟悉,才犯錯違法,這個問題現場就可以答疑解惑,而不需要到交警中隊求證。如此“頂真”,顯然不值得成為公民追求權利的榜樣。
  當然,公民有權監督警察執法,並對警察執法提出異議,但應走合法途徑和程序。相關法律規定,被處罰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警告、罰款裁決或者公安機關拘留裁決的,可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向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出申訴;不服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裁決的,還可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查看監控視頻,提取違法證據,當然是應有之義。但是這樣的公民權利,並不能抵消執法過程中的警察權力。  (原標題:警察權力和公民權利並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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