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深圳10月29日電 記者 游春亮 廣東省蕉嶺縣人民法院今天公開開庭審理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職務侵占罪的該縣蕉成鎮經濟合作社兩位正副主任。
  蕉嶺縣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稱:被告人鐘勝富和肖秋民(女)利用擔任蕉嶺縣蕉成鎮經濟合作社主任和副主任職務之便,在林某彪(另案處理)、戴某玉夫婦購買原嶺北村位於蕉嶺縣蕉成鎮溪峰路38號1層至3層的集體財產時的過程中,收受了林某彪的送款現金人民幣45萬元,鐘勝富和肖秋民各分得25萬元和20萬元,後林某彪、戴某玉得以順利購得房產。另鐘勝富和肖秋民在賣房款到賬後,在未獲得原嶺北村村民同意的情況下,經鐘勝富決定,由肖秋民經手,擅自將賣房款中的人民幣60400元以工資補助、節日慰問金、電話補助等名義與該合作社相關人員共同私分,兩人各分得9600元。
  法庭上,64歲的鐘勝富的辯護律師為其作了無罪辯護,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鐘勝富的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及職務侵占罪,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所指控的兩個犯罪行為均不成立。53歲的肖秋民則認罪,她的辯護律師為其作了減輕罪行的辯護。
  案件庭審了一天,蕉嶺縣人民法院將擇日宣判此案。  (原標題:廣東一鎮經濟合作社正副主任涉嫌受賄和職務侵占罪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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